醫用氧管理文件未落實,醫用氧企業起訴國家藥監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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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醫用氧管理文件未落實,醫用氧企業起訴國家藥監局

    2010-8-16 12:48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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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 5月10日,河南省17家企業代表和代理律師,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起訴國家藥監局,當天一中院受理起訴書。

          這些企業(ye) 認為(wei) ,各級醫療機構生產(chan) 的“不用許可、不用認證、国产传媒在线不注冊(ce) 以及不檢驗”的“四無”国产传媒在线分子篩氧目前暢行各大醫院,國家藥監局作為(wei) 監管者存在監管缺位,理應訴其行政不作為(wei) 。

          據了解,此次起訴者並非河南企業(ye) ,包括湖南和東(dong) 北的企業(ye) 代表也將遞交起訴國家藥監局的《行政訴訟狀》。作為(wei) 湖南22家參與(yu) 起訴企業(ye) 的代表,湖南衡陽思康醫用氧氣公司總經理莫叢(cong) 武稱:“国产av资源將於(yu) 明天(5月11日)遞交起訴書(shu) 。”

          本報記者了解到,湖南、河南和東(dong) 北40餘(yu) 家企業(ye) 將參與(yu) 此次訴訟。河南企業(ye) 代表鄭州瑞卡福醫用氧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普樂(le) 說:“多年來,醫用氧市場混亂(luan) ,讓企業(ye) 根本做不下去,但是不做又放不下,安於(yu) 現狀又不甘心。”

          河南企業(ye) 代理律師趙秀紅告訴記者,國內(nei) 醫用氧企業(ye) 10年來一直在維權,但之前多年企業(ye) 欲起訴法院都不受理,此次“法院能夠受理,是一個(ge) 進步,是萬(wan) 裏長征邁出的第一步”。

    起訴藥監局

          “國家藥監局沒有盡應有監管義(yi) 務,依法行政,導致醫用氧市場混亂(luan) ,影響公平競爭(zheng) ,国产av资源要求國家藥監局履行職責,糾正違法行為(wei) 。”5月10日上午,剛剛將起訴材料遞交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趙秀紅告訴記者,“這應該就算受理了”,“是個(ge) 好事,多年的呼籲終於(yu) 變成現實”。

          而在趙秀紅遞交材料的同時,另外兩(liang) 路“起訴大軍(jun) ”也已匯聚北京:一路是湖南22家企業(ye) 的聯合起訴團,一路是東(dong) 北企業(ye) 聯合起訴團。據了解,湖南和東(dong) 北的企業(ye) 代表將分別於(yu) 5月11日和下周之前將起訴材料遞交。

          在準備向法院遞交材料的同時,湖南企業(ye) 的代表還準備去國家藥監局遞交反映函,“希望能見到藥監局領導”。

          據了解,多家企業(ye) 聯合起訴源於(yu) 目前國內(nei) 醫用氧市場監管混亂(luan) ,醫用氧、液態氧、分子篩製氧並存。

          莫叢(cong) 武告訴記者,“醫用氧、液態氧生產(chan) 企業(ye) 都通過國家藥監局GMP認證,取得藥品注冊(ce) 證、藥品生產(chan) 許可證,國家作為(wei) 藥品來管理;而分子篩製氧則是醫療機構自己通過分子篩製氧設備製造的氧氣,並未獲國家藥監局GMP認證,也未獲得藥品注冊(ce) 號和藥品生產(chan) 許可證。”

          但目前分子篩製氧在各級醫院大行其事,而且存在理由充分。其依據來源於(yu) 國家藥監局下發的《關(guan) 於(yu) 醫用氧氣管理問題的通知》(國食藥監辦[2003]144號),技術依據是《醫用分子篩製設備通用技術規範》文件(YY/T0289-1998)。湖南企業(ye) 在起訴書(shu) 中明確表示,144號文件一紙通知,與(yu) 《標準法》、《中國藥典》相矛盾,並與(yu) 《藥品管理法》相抵觸並嚴(yan) 重違法。

          莫叢(cong) 武表示,“國家藥監局一方麵要求国产av资源按標準生產(chan) 醫用氧,另一方麵又允許醫院分子篩製氧存在,導致不公平競爭(zheng) ,給国产av资源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。”

          河南瑞卡福總經理陳普樂(le) 告訴記者,“在起訴之前,今年三月份,他們(men) 公司給國家藥監局發去問題反映‘關(guan) 於(yu) 分子篩製氧相關(guan) 問題’函,希望國家藥監局能給以明確說明,但是石沉大海。”

          莫叢(cong) 武告訴記者,5月9日在來北京的路上,國家藥監局方麵了解到湖南企業(ye) 要進京“告狀”,國家藥監局信訪辦專(zhuan) 門打電話勸其不要來北京,並稱“正在製定解決(jue) 辦法”。但是多年的反映未有結果,莫叢(cong) 武仍代表湖南企業(ye) 進京。

    分子篩氧存有質量問題

          莫叢(cong) 武告訴記者,目前醫療機構醫用氧、液態氧和分子篩氧三分天下,而且在一些省份,有許多地區的醫院,分子篩氧使用占到一半。河南一家企業(ye) 負責人也告訴記者,在河南很多市,分子篩氧也占到了一半。

          然而,盡管分子篩氧頭頂“氧氣”頭銜,但是與(yu) 醫用氧、液態氧區別甚大。除了未取得作為(wei) 藥品生產(chan) 銷售所需要的注冊(ce) 認證外,本身也存在著“質量問題”。

          據介紹,目前分子篩氧最高氧含量為(wei) 90%(ml/ml),而多家企業(ye) 反映,目前各醫院使用分子篩製氧設備製氧含量為(wei) 70%—80%(ml/ml)(CO2、CO、酸堿度、氣態氧化物等均未檢驗),用分子篩製氧設備製取的不合格氧直接用於(yu) 臨(lin) 床,會(hui) 危害病人生命健康。

          而根據國家規定,醫院為(wei) 患者治療的醫用氧應當按照GB8982醫用氧的國家標準和2005年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規定的標準,氧的含量不得低於(yu) 99.5%(ml/ml)。

          醫院選擇使用分子篩氧除了設備安裝到本醫院使用方便外,最主要的動機就是分子篩氧能帶來暴利。

          黑龍江一企業(ye) 負責人告訴記者,“目前以每瓶裝4升來計算,市場上每瓶醫用氧價(jia) 格在30元左右,而分子篩氧每瓶製備成本隻有4元,即使加上所有人工、維護等成本也不過14元左右,而分子氧也是以醫用氧的價(jia) 格來出售的,其中存在巨大暴利。

          多家企業(ye) 代表表示,事實上,醫院在為(wei) 患者輸氧並不是按流量來計算的,而是按時間計算的,目前全國每小時平均收費5元左右,而醫院從(cong) 中牟取暴利,利潤達10倍之多。

          多家企業(ye) 代表表示,分子篩氧使用過程很不穩定,在重病搶救的時候使用很容易導致病人窒息,乃至死亡。

          黑龍江上述企業(ye) 人士透露,“浙江台州一醫院曾因使用分子氧搶救病人,但是在搶救過程中,病人死亡,院方多方排查,未找出問題,最後輸氧方麵的人通過檢查才發現,輸氧的含量隻有18%,遠低於(yu) 人們(men) 正常呼吸的空氣含氧量”。

    有爭(zheng) 議的文件

          莫叢(cong) 武表示,“國家藥監局一方麵要求企業(ye) 按標準生產(chan) 醫用氧,另一方麵又允許醫院使用分子篩氧,各省藥監局對於(yu) 分子篩氧如何監管都很迷茫。”

          讓各地方藥監局“迷茫”的主要原因是國家藥監局發布的文件,即上述“144號文”,該文件稱:“醫用分子篩變壓吸附法製取的氧氣,其質量標準正在由國家藥典委員會(hui) 組織製定中,在該標準頒布執行前,暫不對該方法製取的氧氣實行藥品批準文號管理,也暫不發放《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》。”“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後方可供臨(lin) 床醫療使用。”

          據了解,該文下發後,湖北、安徽、江西等省藥監局就分子篩氧可否供臨(lin) 床醫療使用及如何管理等事宜,多次向國家藥監局請示,但無果。

          “不用許可、不認證和国产传媒在线不注冊(ce) ,不檢驗,基本處於(yu) 監管的真空地帶。醫療機構采用分子篩製取臨(lin) 床用氧不斷呈蔓延之勢。”

          分子篩氧的出現和大規模使用,衝(chong) 擊了製氧企業(ye) 的市場份額。據介紹,從(cong) 2001年開始,上述參與(yu) 起訴的企業(ye) 中,就有一些企業(ye) 連續向藥監局“上書(shu) ”,要求整頓和統一分子篩氧和醫用氧的標準。

          由於(yu) 各地企業(ye) 反映問題頻繁,2006年11月份,國家藥監局下發《關(guan) 於(yu) 氧、氧化亞(ya) 氮混合氣體(ti) 監督管理有關(guan) 問題的批複》(國食藥監注[2006]586號)

          該文件稱:“氧氣和氧化亞氮作為藥品分別收載於中國藥典2005年版,其混合氣體用於臨床也應當按照藥品管理,獲準注冊後方可使用。其生產單位應當取得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並按照規定進行GMP(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)認證。”

          586號文件否決(jue) 了144號文件,讓醫用氧企業(ye) 看到了希望。但這些企業(ye) 反映,586號文件並沒有得到落實, 144號文件依然是主導用氧市場的主要行政依據。因此,上述企業(ye) 又陷入年複一年的上書(shu) 中。

          今年3月15日,湖南郴州兒(er) 童醫院工業(ye) 氧事件爆發後,國家藥監局下發了《關(guan) 於(yu) 加強醫用氧監管工作的通知》(國食藥監法[2010]99號文件),要求對醫用分子篩製氧設備使用監管和工業(ye) 氧監督檢查。但是如何解決(jue) 分子篩氧的“非法”存在,國家藥監局仍未給出說明。

    (本文來源:21世紀經濟報道 )
     
     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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