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氣瓶管理製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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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各類氣瓶管理製度

    2008-11-14 9:49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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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目的:建立一個管理、使用、充裝、檢查、運輸、儲存、附件、監督檢查管理程序
    2.範圍:氣瓶使用、儲存部門
    3.責任者:工程部、安全部、倉儲科、保衛科、使用部門
    4.程序
    4.1氣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,每次下班前應詳細檢查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可靠,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規定。
    4.2氣瓶使用中應遵守以下規定:
    4.2.1 禁止敲擊,碰撞。
    4.2.2 瓶閥凍結時,不得用火烘烤。
    4.2.3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,可燃、助燃性的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0米。
    4.2.4 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。
    4.2.5 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,必須留有剩餘壓力,瓶內低於50kPa時,不得繼續使用,並在瓶身上標上用完記號。
    4.2.6 開閉氣閥時,操作人員應站在氣瓶側麵,用專用工具慢慢開啟或關閉
    4.2.7 開閉氨氣、苯有毒、有腐蝕性氣體瓶時,應按安全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。
    4.3氣瓶充裝與定期檢查。
    4.3.1 凡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,否則嚴禁充裝。
    4.3.1.1.    漆色、字樣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;
    4.3.1.2.    安全附件不全,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;
    4.3.1.3.    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餘壓的;
    4.3.1.4.   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;
    4.3.1.5.    超過檢驗期限的;
    4.3.1.6.   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;
    4.3.1.7.    氧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汙的。
    4.3.2. 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,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。
    4.3.3. 液化氣體的充裝係數,必須符合安全規定,氨的充裝係數為0.53公斤/升,二氧化碳為0.60公斤/升。
    4.3.4. 液化氣體嚴禁充裝過量,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。
    4.3.5.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,盛裝氫氣、氧氣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,氨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。
    4.4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:
    4.4.1 旋緊瓶帽,輕裝、輕卸,嚴禁拋、滑或碰擊。
    4.4.2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,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,頭部朝向一方,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的高度。
    4.4.3 夏季要有遮陽措施,防止保曬。
    4.4.4 車上禁止煙火。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。
    4.4.5 易燃品,油脂和帶油汙的物品,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劑氣瓶同車運輸。
    4.4.6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,不得同車運輸。
    4.5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4.5.1旋緊螺帽,放置整齊,留有通道,妥善固定,氣瓶臥放也應防止滾動,頭部朝向一方,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二層。
    4.5.2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引起燃燒,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,並在附近設有滅火器材。
    4.6對氣瓶附件的要求:
    4.6.1瓶閥應有防護裝置,如氣瓶戴瓶帽,瓶帽上必須留有泄氣孔。
    4.6.2氣瓶上應佩戴兩個防震圈。
    4.7氣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。
    4.7.1 本公司使用的各類氣瓶,設備部門負責全麵管理。
    4.7.2 使用氣瓶的單位應責成專人管理,使用、運輸、儲存、充裝和技術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規定。
    4.7.3 本製度的貫徹執行,由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。
    4.7.4 氣瓶發生爆炸,瓶閥飛出,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、中毒事故時,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“氣瓶安全監察規程”的規定,及時報安全部、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。
     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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